为了经营的需要,很多承租户会对承租的房屋进行相应的装潢装修。但装修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,否则在出现租赁纠纷时,装修或扩建的费用就可能要承租人自担了。这不,省城的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。
2006年,合肥市民沈女士向某银行租赁一套房屋,与其丈夫共同经营某篷布厂汽车装潢部,并以篷布厂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租赁协议,租期暂定三年,即从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21日止。
租赁期满后,沈女士继续承租房屋。后银行要求沈女士返还房屋,因协商不成,银行于2009年11月诉至法院,要求沈女士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租金。
因租期届满后,沈女士继续使用房屋而银行也未提出异议,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,银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故法院于2010年2月,判决沈女士及篷布厂向银行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。
谁知,2010年8月,沈女士及篷布厂将银行也告上了法院,要求银行赔偿其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损失费6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,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同意其继续租赁、同意其装潢的书面证据,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,2009年3月12日他们就以公证送达的方式,书面通知原告于3月23日前按现状向原告返还门面房。
综上,原告进行装潢并未征得被告同意,且是在明知被告要求收回房屋情况下所为,原告作为承租人应自行负担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储玲玲 王鹏
本报记者 张玉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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